哈尔滨金融学院
辅导员考核办法(试行)
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,正确评价学院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,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评价辅导员工作,鼓励和促进辅导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,认证履行工作职责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、工作热情和积极性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(教育部24号令)和《哈尔滨金融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》(哈金院党[2011]40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辅导员工作特点和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总则
第一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、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力求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注重实效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辅导员。
二、考核内容与标准
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以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(教育部24号令)和《哈尔滨金融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》(哈金院党字[2011]40号文件)规定的基本条件、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。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素质、思想政治教育、日常管理工作、职业发展教育、心理健康指导、加分项目及减分项目等七个一级指标,特别是在承担重大任务中的表现,重点是工作态度、工作成效、创新能力、师德师风、廉洁自律。
三、考核程序
第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,由各系党总支、学生工作职能部门、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共同工作进行综合评定;每学期考核一次,根据两个学期考核之和确定学年考核结果。
四、考核结果及作用
第五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辅导员考核结果既是辅导员业务工作的考核结果,也是学院教职工考核的结果。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25%以内,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。
第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、评优,提职晋级,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名次在前25%的,在职称评定、评奖、评优、提职晋级、转岗、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推荐;对于考评成绩长期靠后的辅导员,将不予推荐。
五、附 则
第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:
(一)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,有获省级以上表彰及荣誉的;
(二)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省级以上表彰的;
(三)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受到学院重大表彰的。
第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:
(一)违反政治纪律、影响学校稳定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二)不接受工作任务,经教育不改的;
(三)屡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五)发生突发事件,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;
(六)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七)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;
(八)在学生党员发展、评优、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九)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、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第十条 本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执行,由学院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附件:哈尔滨金融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标准与指标体系